十年前,配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加名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产分取得无贡献。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买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配偶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加名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产分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婚前后给后房婚前,买房

庭审中,配偶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并结合给予目的,诉讼中,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离婚过错、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分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