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银行用遭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合肥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分行发放罚款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不得转嫁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的贷款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时转第一受益人,
2023年6月,嫁保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合市监处罚〔202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险费转嫁成本的招商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银行用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分行发放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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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江路幼儿园教育集团:深耕细作 惟实励新——长幼教育集团2023年秋季学期工作总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