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黑龙江滋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浏览次数:495时间:2026-03-16 05:36:19
张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朋友李某借款,对有异议的部分,对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故不应当返还利息。

原、后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争议较大。被告辩称,当时双方就借款利息协商一致,双方均无法完全厘清账目,被告双方跟随法官的思路对混乱纷杂的账目进行了整理,被告资金往来时间跨度大、金额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系原告自愿给付。借款中部分借款是现金交付,笔数多,几年间,

编辑:曾萌萌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邹菲
涉及金额一百余万元。因原、
12月26日,